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區分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了發揮土地分層立體使用之目的,土地所有人於同一土地上下得同時設定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不受物權排他效力之拘束
B一土地上縱已有普通地上權存在,若土地所有人欲再設定區分地上權者,無須以取得該普通地上權人之同意為必要
C同一土地上若已先設定普通地上權,其後始成立區分地上權,為發揮區分地上權之目的,原則上區分地上權應優先於普通地上權之權利行使正確答案
D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包括限制土地所有人對土地之使用收益
C正確答案
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併存時,應依設定先後順序保障在先權利人,後設定者不能優先於先設定者。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要選的答案)。依民法第841條之5,先設定之普通地上權應優先於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而非反之。物權講究「設定在先,權利在先」,不能因區分地上權之目的就顛覆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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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併存時,應依設定先後順序保障在先權利人,後設定者不能優先於先設定者。
看到「後設定者優先於先設定者」直覺就錯!物權排序鐵律:先設定者優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區分地上權是為了土地立體分層利用而設,同一土地上下可同時存在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1已明文承認,突破傳統物權排他效力。
B✕
正確。依民法第841條之5反面解釋,土地所有人再設定區分地上權時無須取得既存普通地上權人同意,但後設定者應受先設定者權利之限制。
C✓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的答案)。依民法第841條之5,先設定之普通地上權應優先於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而非反之。物權講究「設定在先,權利在先」,不能因區分地上權之目的就顛覆此原則。
D✕
正確。民法第841條之2明文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範圍內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含土地所有人)約定使用收益之限制,此約定經登記後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普通地上權 vs 區分地上權
| 比較項目 | 普通地上權 | 區分地上權 | 法條 |
|---|
| 使用範圍 | 土地全部(上下) | 土地上下一定空間 | §832、§841-1 |
| 立體併存 | — | 可與普通地上權併存 | §841-1 |
| 競合順序 | 先設定者優先 | 先設定者優先 | §841-5 |
| 使用限制約定 | 一般適用 | 可約定限制土地所有人使用 | §841-2 |
C 選項用「為發揮區分地上權之目的」當糖衣,誘導考生以為區分地上權應優先。實則物權法鐵律為「成立在先、權利在先」,民法第841條之5明定後設定之物權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不因權利類型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