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女之弟為乙男,乙妻為丙。丙之父為丁、丁之妹為戊。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丁與甲為二親等旁系姻親
B丙與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正確答案
C乙與丁為二親等直系姻親
D戊與丁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B正確答案
親屬關係計算關鍵: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如親家)無親屬關係;旁系血親親等為從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祖先,再往下數至該親屬。
為什麼答案是 B
戊是丙的父親(丁)的妹妹,即丙的姑姑。計算親等:丙→丁(1)→祖父母(2)→戊(3),故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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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親屬關係計算關鍵: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如親家)無親屬關係;旁系血親親等為從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祖先,再往下數至該親屬。
畫出關係圖:丙的爸爸是丁,丁的妹妹是戊,所以戊是丙的姑姑,為三親等旁系血親,秒選 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丁是甲的弟弟(乙)的妻子(丙)的父親,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俗稱親家)。依民法第969條規定,此關係不屬於法定姻親,兩人在法律上無親屬關係。
B✓ 正確
戊是丙的父親(丁)的妹妹,即丙的姑姑。計算親等:丙→丁(1)→祖父母(2)→戊(3),故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C✕
丁為乙的岳父(配偶之父母),屬於「配偶之直系血親」。依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等從其配偶,故乙與丁為「一親等」直系姻親,而非二親等。
D✕
戊與丁為兄妹關係,同源於父母。計算親等:丁→父母(1)→戊(2),故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而非三親等。
本題親屬關係總整理
| 關係人 | 親屬類別 | 親等 | 說明 |
|---|
| 丙與戊 | 旁系血親 | 三親等 | 姑姪關係(正解) |
| 乙與丁 | 直系姻親 | 一親等 | 岳父與女婿(配偶之血親) |
| 戊與丁 | 旁系血親 | 二親等 | 兄妹關係 |
| 甲與丁 | 無親屬關係 | 無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親家) |
考生常誤以為「親家」之間有親屬關係。民法第969條明定姻親僅限於三種,絕對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因此甲與丁在法律上完全沒有親屬關係,這是親屬編最愛考的陷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