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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510單選題

甲先後積欠乙新臺幣(下同)80 萬元、20 萬元 2 筆貨款,甲為了清償債務,先以自己名義簽發 80 萬元之支票,以負擔票據債務來清償舊債務。嗣後,甲在他人簽發之 20 萬元支票背書,與乙約定以消滅債務之意思,由乙受領該 20 萬元支票。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簽發 80 萬元支票之發票行為,係以有效給付來代替原定之給付,因此甲原來之 80 萬元債務消滅
B甲簽發 80 萬元支票之發票行為,屬於代物清償
C甲與乙以消滅債務之意思,由乙受領該 20 萬元支票,屬於新債清償
D乙受領該 80 萬元支票,屬於間接給付,乙得以原來債之關係向甲主張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簽發『自己』票據通常推定為間接給付(新債清償),舊債不消滅;交付『他人』票據始為代物清償,舊債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受領甲自己簽發之 80 萬元支票,屬新債清償(間接給付),依民法第320條,舊債務並不消滅,若票據未獲兌現,乙仍得依原 80 萬元債之關係向甲主張。

考點:新債清償考點:代物清償 vs 新債清償考點:代物清償考點:間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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