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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9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之友人乙以其所有之A屋供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甲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金錢債權。某日,乙之鄰居丁不慎引發火災燒燬自己之房屋,並致時價800萬元之A屋亦因延燒而滅失。如丁明知丙於A屋設定有抵押權,仍交付款項予乙賠償其因A屋燒燬所受損害,乙並以該款項於原地新建B屋。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乙所為之賠償,對丙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B丙對A屋之抵押權,因A屋滅失而消滅
C丙得撤銷丁對乙所為之給付
D丙對A屋之抵押權移存於B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抵押物滅失有賠償請求權時,依民法881條抵押權移存於該賠償金(物上代位),第三人明知抵押權存在卻仍直接賠償抵押人,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881條第2項,抵押權人對賠償金有物上代位權;同條第3項並規定,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丁明知A屋有抵押權,仍將賠償金直接付給乙(抵押人),此給付對抵押權人丙不生效力,丙仍可向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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