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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019單選題

為擔保甲銀行對乙之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債權,乙以其所有價值1,000萬元之A不動產供甲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第三人丙、丁分別以其各自所有價值900萬元、800萬元之B不動產及C不動產供甲設定擔保金額為1,000萬元、600萬元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乙屆期無法清償對甲之債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先實行其對A不動產之抵押權求償,有不足時始得再實行對B、C不動產之抵押權
B甲得先同時實行對B、C不動產之抵押權,其就拍賣後所得價金優先分配之金額為900萬元、600萬元正確答案
C甲得先同時實行對A、C不動產之抵押權,其就拍賣後所得價金優先分配之金額為937萬5,000元、562萬5,000元
D甲得同時實行對A、B不動產之抵押權,其就拍賣後所得價金優先分配之金額為各750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同抵押權未限定分擔額時,債權人可自由選擇實行標的;各不動產優先分配額以拍賣價金或擔保額孰低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得選擇同時實行B、C。B價值900萬 < 擔保額1,000萬,優先分配900萬;C價值800萬 > 擔保額600萬,以擔保額600萬為限。合計1,500萬恰足清償。正確。

考點:自由選擇原則考點:擔保額vs價值取低考點:分擔額計算錯誤考點:分配金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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