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塊A地,由乙供給材料並在該地為其興建一棟B別墅,約定報酬700萬元。乙嗣於民國97年1月間完工交屋,甲於102年2月間發現該屋為輻射鋼筋屋,旋對乙主張解除契約,乙則於102年3月向甲起訴請求給付報酬,甲對此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主張解除契約,洵屬有理
B甲對乙所請求之報酬,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C甲、乙之間仍成立承攬契約正確答案
D甲之契約解除權,自交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製作物供給契約」,若當事人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如在定作人土地上客製化建屋),實務與學說多數見解認為性質上仍屬承攬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