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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013單選題

甲有一塊A地,由乙供給材料並在該地為其興建一棟B別墅,約定報酬700萬元。乙嗣於民國97年1月間完工交屋,甲於102年2月間發現該屋為輻射鋼筋屋,旋對乙主張解除契約,乙則於102年3月向甲起訴請求給付報酬,甲對此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主張解除契約,洵屬有理
B甲對乙所請求之報酬,提出消滅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C甲、乙之間仍成立承攬契約正確答案
D甲之契約解除權,自交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製作物供給契約」定性(重在工作完成屬承攬)、承攬報酬2年短期時效,以及建築物瑕疵發見期間(交屋後5年)與權利行使期間(發見後1年)的精準區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製作物供給契約」,若當事人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如在定作人土地上客製化建屋),實務與學說多數見解認為性質上仍屬承攬契約。

考點:瑕疵發見期間考點:短期消滅時效考點:製作物供給契約考點:權利行使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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