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9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親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正確答案
B父母應於必要範圍內以適當之手段懲戒其子女。但子女已滿16歲者,不在此限
C父母之行為,與子女之財產權益之利害關係相反,依法不得代理其子女時,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D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之意思不一致時,其祖父母得聲請法院酌定親權行使方案
A正確答案
民法第1086條明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此為親權核心內容。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086條第1項明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這是親權最核心的效果,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由父母代為行使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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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086條明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此為親權核心內容。
A 是親權最基本的法律效果,直接選。其他選項都有細節陷阱(年齡、聲請人、祖父母無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1086條第1項明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這是親權最核心的效果,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由父母代為行使或同意。
B✕ 陷阱
錯在「16歲」。民法原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無年齡上限限制),且該條已於113年修正刪除「懲戒權」改為保護教養。選項自創「滿16歲不得懲戒」並無此規定。
C✕ 陷阱
錯在聲請人。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父母與子女利益相反不得代理時,法院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條文未列「檢察官」。
D✕ 陷阱
錯在聲請人是祖父母。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重大事項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由「父母之一方」聲請法院酌定,祖父母無聲請權(祖父母非親權人)。
親權重要條文速記
| 條號 | 內容 | 關鍵字 | 常見陷阱 |
|---|
| 民法1086 I | 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 | 無陷阱,正解常客 |
| 民法1086 II | 利益相反選特別代理人 | 父母/子女/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聲請 | 偷換成檢察官 |
| 民法1089 II | 父母意思不一致由父母聲請酌定 | 父母之一方 | 偷換成祖父母 |
| 民法1085(舊) | 懲戒權(113年已刪除) | 必要範圍 | 偷加年齡限制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法定代理權,這是親權最核心的權能,不因子女年齡大小而有差異。實務最常考「誰有聲請權」:特別代理人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親權酌定則是父母、子女本人或主管機關才能聲請。考生常誤判的點在於,以為所有利害關係人(如祖父母)都能主動聲請酌定親權,或認為法定代理權會因子女到達一定年齡而部分喪失。記住判斷關鍵:法定代理權是「全有或全無」,而各種聲請權都有明確的聲請人名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