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9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將其A腳踏車借給乙騎乘,詎料乙竟以自己名義將A腳踏車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A腳踏車交付於善意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A腳踏車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B乙無權代理,丙時效取得A腳踏車之所有權
C甲2年內得向丙請求回復A腳踏車之所有權
D丙自交付時起2年後取得A腳踏車之所有權
A正確答案
乙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無權處分;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動產交付,依民法第801、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非所有權人卻以自己名義出賣A車,屬無權處分。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並受交付,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無權處分;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動產交付,依民法第801、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
關鍵字:『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非無權代理);動產善意取得立即生效,無須等2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非所有權人卻以自己名義出賣A車,屬無權處分。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並受交付,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
B✕ 陷阱
乙以『自己名義』處分,並非以甲名義,故不是無權代理而是無權處分。且丙為善意取得,非時效取得(時效取得需一定期間占有)。雙重錯誤。
C✕ 陷阱
民法第949條2年回復請求權僅適用於『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喪失占有之物』。本題甲是自願借給乙,非此情形,不適用2年回復規定。
D✕
善意取得於交付時即刻發生效力,丙當下就取得所有權,不需等2年。2年是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請求期間,與善意取得生效時點無關。
動產善意取得 vs 盜贓遺失物特例
| 情形 | 占有喪失原因 | 法條 | 效果 |
|---|
| 一般善意取得 | 基於原所有人意思(借用、寄託) | 民法801、948 | 受讓人交付時即取得所有權 |
| 盜贓遺失物 | 非基於原所有人意思 | 民法949、950 | 原所有人2年內得請求回復 |
本題最大陷阱在 B 選項偷換『無權處分』為『無權代理』。判斷關鍵看『以誰的名義』: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以他人名義=代理問題。另 C、D 誤用盜贓遺失物2年規定,但本題甲是『借』車(自願交付),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