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機關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事費3億元,業務費20億元,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元,第一預備金編列200萬元。執行結果為人事費短少100萬元,業務費節餘150萬元,一般建築及設備節餘80萬元。關於人事費短少部分,可採下列何種方式補足?
A由業務費流入100萬元
B由一般建築及設備流入80萬元,業務費流入20萬元
C由一般建築及設備流入80萬元,動支第一預備金20萬元
D動支第一預備金100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人事費屬用人經費,依預算法規定不得由其他科目流用補足,僅能依法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
為什麼答案是 D
人事費屬用人經費不得流用,遇有經費不足時,得依法動支第一預備金補足短少之100萬元。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事費屬用人經費,依預算法規定不得由其他科目流用補足,僅能依法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
看到「人事費」短少,直覺反應「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直接刪除所有流入選項,秒選動支預備金。
逐選項分析
A✕
業務費剩餘經費依法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人事費),故無法流入補足。
B✕
一般建築及設備與業務費之剩餘經費,皆受「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之限制,無法流入。
C✕
一般建築及設備剩餘不得流用為人事費;且第一預備金充足,直接動支即可,毋須違法流用。
D✓ 正確
人事費屬用人經費不得流用,遇有經費不足時,得依法動支第一預備金補足短少之100萬元。
經費流用限制與第一預備金
| 項目 | 法規依據 | 本題應用 |
|---|
| 流用為用人經費 | 預算法§63但書 | 人事費短少絕對不得由他科流入 |
| 第一預備金動支 | 預算法§64 | 人事費不足100萬,由一預(200萬)支應 |
考生易誤以為只要其他科目有剩餘就能互相流用補足。請切記「用人經費(人事費)」是流用禁區,無論其他科目剩餘多少,皆不得流入作為人事費,不足時唯一合法解法是動支第一預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