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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1212單選題

有關審計法核定財務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B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只要有人出來承擔,即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各機關經管財物,如有遺失、毀損,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由數人共管之財物遺失,若無法確定責任人,應由全體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非由自願者承擔。

為什麼答案是 C

審計法第 73 條規定,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應由共同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由自願者承擔,敘述錯誤。

考點:財務責任解除考點:出納人員責任考點:連帶賠償責任考點:保管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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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