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甲主張之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包括A、B兩發明,其中A發明包括a1及a2兩項技術內容。甲於105年1月6日向我國提出之發明申請案僅載明A發明,且其說明書中就a1之發明技術內容,雖已完整揭露,但就a2之發明技術內容,則缺漏部分說明書內容。甲發現上述情形後,乃於105年6月21日同時針對缺漏之a2說明書及B發明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得針對缺漏之a2說明書進行補正,其同時就B發明部分進行補正,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B甲得同時針對缺漏之a2說明書及B發明部分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並取得105年1月6日之申請日
C甲得同時針對缺漏之a2說明書及B發明部分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並取得105年6月21日之申請日正確答案
D甲得同時針對缺漏之a2說明書及B發明部分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並分別就A發明(包括a1及a2)部分取得105年1月6日之申請日,就B發明部分取得105年6月21日之申請日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