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陸續於:⑴104年1月10日在美國提出申請案A(發明a);⑵105年1月10日在臺灣提出申請案B(發明a及發明b,a與b不相同),並主張美國案(申請案A)之部分優先權(共同技術內容為發明a),申請案B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與發明a相關之請求項(請求項a)以及與發明b相關之請求項(請求項b);⑶105年7月16日申請案B公開;⑷106年1月10日在臺灣提出申請案C(發明b及發明b+c),若申請人欲主張臺灣案(申請案B)之國內優先權,其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發明b及發明b+c。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申請案C相較於申請案B雖未逾12個月,但申請案B已於申請案C提出申請之前已公開,所以申請案C不能主張申請案B為其國內優先權
B申請案C雖就發明b的部分主張先申請案B(其中之發明b)為其國內優先權,但因申請案B曾主張國際優先權,故將違反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即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上所稱「累積主張優先權」之規定
C若申請案C以先申請案B為基礎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因申請案B已於105年7月16日公開,因此即使申請案B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仍將不會被視為撤回
D若欲提出申請案C,但又欲保留申請案B中的請求項a,可同時於106年1月10日對申請案B提出分割,子案為請求項a並主張國際優先權,母案為請求項b並被申請案C主張國內優先權,以同時保留請求項a、b及b+c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