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集會、遊行申請之通知書,若有不服,首先應如何救濟?
A經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正確答案
B經原主管機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當場向主管機關表示異議
D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A正確答案
集遊法不服不許可通知,須先向原主管機關遞件,由其轉上級警察機關申復,為訴願前置程序。
逐選項解析
A經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申復程序✓ 正確
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不服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等通知書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經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這是首要救濟程序。
B經原主管機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訴願前置✕ 易錯陷阱
訴願是『申復後』仍不服才進行的第二階段救濟,且管轄為上級機關而非直接內政部。跳過申復直接訴願不符集遊法程序。
C當場向主管機關表示異議法規混淆✕ 易錯陷阱
「當場表示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救濟方式(針對警察行使職權),與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行政處分救濟無關,屬名詞偷換。
D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錯誤
行政訴訟是最終階段救濟,須先經申復、訴願程序。且集遊不許可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非首要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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