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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類科共用卷
司法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司法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女)類科司法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男)類科
刑法概要1144單選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執行長,某日酒駕肇事,乃與坐在副手座的乙交換,並提供新臺幣 300 萬元安家費,要乙承認自己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教唆犯
B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
D乙成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的意圖隱避犯人頂替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犯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罰;而出面頂罪的第三人,則直接成立頂替罪之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意圖使甲隱避,而出面頂替甲成為名義上的犯罪人,完全該當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之構成要件,成立本罪正犯。

考點:教唆頂替之阻卻考點:正犯與共犯區分考點:頂替罪主體考點:頂替罪正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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