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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1333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限制住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 2 次者,不在此限
B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得限制其住居正確答案
C執行機關得不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而僅限制其住居
D義務人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仍得限制住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答案 B 正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第17條第1項第6款),執行機關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為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住居之事由。本選項精簡表述符合條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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