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有關「查對更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繳納期間屆滿後,得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B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正確答案
C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才可提出查對更正
D範圍包括課稅事實認定錯誤
B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查對更正須於「繳納期間內」提出,且限於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不含事實認定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文義: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這是最簡便的救濟方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查對更正須於「繳納期間內」提出,且限於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不含事實認定爭議。
記住三關鍵:①期間內 ②形式錯誤(記載/計算/重複)③不須先繳半數。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時間錯置!查對更正必須在「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而非期間屆滿後。期間屆滿後僅能循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途徑,不能再用查對更正這條快速通道。
B✓ 正確
完全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7條文義: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這是最簡便的救濟方式。
C✕ 陷阱
混淆了復查制度!「繳納半數」是舊法復查的要件(且已修正),查對更正根本不需要先繳任何稅款,考生常把兩種救濟程序搞混。
D✕ 陷阱
範圍誤導!查對更正只處理「形式上」的錯誤(記載、計算、重複),若涉及「課稅事實認定」這種實質爭議,必須走復查、訴願程序,不得用查對更正解決。
稅捐救濟方式比較
| 救濟方式 | 適用情形 | 提出期間 | 是否需繳稅 |
|---|
| 查對更正 | 記載/計算錯誤/重複 | 繳納期間內 | 否 |
| 復查 | 對核定稅額不服(事實認定) | 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 | 現行法已無需先繳半數 |
| 訴願 | 對復查決定不服 | 復查決定送達次日起30日內 | 依法繳納或提供擔保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混淆「查對更正」與「復查」。考選部最愛把 D 選項的「課稅事實認定錯誤」塞進來,誘使考生誤以為查對更正無所不包。記住:查對更正僅限「形式上顯然錯誤」,實質爭議一律走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