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稅額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B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以 1 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 36 期為限
C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D擔保品之範圍限制為上市股票按八折計算、黃金按九折計算、公債按面額計算、銀行存款按本息計算、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土地、房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擔保品範圍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採例示方式,除所列項目外尚包括其他經稽徵機關認可之相當擔保,非「限制為」這幾項,用語過於封閉,為錯誤敘述(即本反向題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