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2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王君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將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面額 10 元,淨值 100 元)贈與其配偶,該日股票收盤價 250 元,同年 7 月 8 日贈與同一上市公司收盤價 240 元股票 1 萬股給其女兒,請問王君 5 月 31 日及 7 月 8 日之贈與總額各為何?
A0 元,20 萬元正確答案
B0 元,0 元正確答案
C6 萬元,0 元正確答案
D6 萬元,20 萬元正確答案
A、B、C、D正確答案
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上市股票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
為什麼答案是 A、B、C、D
5/31 贈與配偶依遺贈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0 元;7/8 贈與女兒以收盤價 240 元×1 萬股=240 萬元為贈與總額。但題目選項寫 20 萬元疑為 240 萬元之筆誤,相對最接近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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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上市股票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
看到「贈與配偶」直接 0 元;上市股票用收盤價×股數。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5/31 贈與配偶依遺贈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0 元;7/8 贈與女兒以收盤價 240 元×1 萬股=240 萬元為贈與總額。但題目選項寫 20 萬元疑為 240 萬元之筆誤,相對最接近正解。
B✕ 陷阱
誤以為兩筆都是配偶間贈與,或誤用免稅額處理。贈與女兒不屬配偶間贈與,應計入贈與總額。
C✕ 陷阱
6 萬元應為用面額 10 元×1 萬股計得,但上市股票贈與價值應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不是面額也不是淨值。且配偶贈與根本不計入總額。
D✕ 陷阱
雙重錯誤:配偶贈與誤列為 6 萬元(不應計入且估價錯),女兒部分金額亦不對。
贈與估價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重點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本題應用 |
|---|
| 配偶間贈與 | 不計入贈與總額 | 遺贈稅法§20 | 5/31 贈與配偶=0 |
| 上市櫃股票估價 | 贈與日收盤價 | 遺贈稅法施行細則§28 | 用 240 元非 10 或 100 |
| 面額/淨值 | 非估價基準 | — | 干擾選項陷阱 |
| 免稅額 | 每年 244 萬(112 年) | 遺贈稅法§22 | 先算總額再扣 |
題目同時給面額 10 元、淨值 100 元、收盤價 250/240 元三個數字,專門測試考生是否知道上市股票贈與應以「贈與日收盤價」估價。面額、淨值都是干擾項。另須記住配偶間贈與直接「不計入贈與總額」,不是扣除額也不是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