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2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信託行為課稅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A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B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C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視為銷售,免徵營業稅
D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土地移轉為形式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因信託行為成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屬形式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選項說應課徵,即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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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土地移轉為形式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信託「形式移轉」三不課:不視為銷售(營業稅)、不課土增稅、不課契稅。實質受益才課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符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
B✕
正確。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且受益人非委託人時(他益信託),受益人須將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課稅,為所得稅法第3條之2規定。
C✕ 陷阱
正確。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財產移轉屬形式移轉,非實質交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1,不視為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
D✓ 正確
錯誤。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因信託行為成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屬形式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選項說應課徵,即為本題答案。
信託形式移轉三大稅目處理
| 稅目 | 課稅情形 | 法源 | 關鍵理由 |
|---|
| 營業稅 | 不視為銷售、免徵 | 營業稅法§3-1 | 非實質交易 |
| 土地增值稅 | 不課徵 | 土地稅法§28-3 | 形式移轉無漲價歸公 |
| 契稅 | 不課徵 | 契稅條例§14-1 | 形式移轉非買賣 |
| 所得稅 | 受益人受益時課稅 | 所得稅法§3-2~§3-4 | 實質課稅原則 |
信託成立時,財產從委託人移到受託人名下,只是「管理權轉手」而非真正買賣或贈與,所以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契稅三大稅全部不課徵。真正課稅時機是受益人實際領到利益那刻,或信託結束土地回歸原主時。最常見誤區是看到「土地移轉」就反射性認為要繳土增稅,忘了信託法特別把這種形式移轉排除在外。判斷重點就看「誰實質獲利」:設立信託當下誰都沒賺到,當然不用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