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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81單選題

關於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成立時,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C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D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營利事業信託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非委託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4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委託人。此為常見偷換主體陷阱。

考點:信託成立課稅考點:受益人變更考點:追加信託財產考點:受益人不特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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