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8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納稅義務人為何?
A電子勞務之買受人
B電子勞務之代理人
C電子勞務之使用人
D電子勞務之銷售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外國業者賣電子勞務給我國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銷售人自己就是納稅義務人,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
為什麼答案是 D
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為銷售人;年銷售額逾48萬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稅籍登記自行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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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業者賣電子勞務給我國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銷售人自己就是納稅義務人,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
關鍵字「境內自然人」→ 境外電商自己報稅;若賣給營業人才由買受人代繳。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是「勞務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的規定(逆向課稅)。本題買受人是自然人,無法自行申報,故非此解。
B✕
代理人非法定納稅義務人。境外電商雖可委任報稅代理人協助,但納稅義務本體仍在銷售人。
C✕
使用人並非營業稅法上的納稅主體概念,營業稅以銷售行為為課稅標的,不以使用者為義務人。
D✓ 正確
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為銷售人;年銷售額逾48萬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稅籍登記自行報繳。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
| 買受人身分 | 納稅義務人 | 法源 | 實務做法 |
|---|
| 境內自然人(B2C) | 境外銷售人 | 營業稅法§2-1 | 境外業者辦稅籍登記自行申報 |
| 境內營業人(B2B) | 買受人(營業人) | 營業稅法§2③ | 買受人申報時併同報繳(逆向課稅) |
| 境內機關/非營業團體 | 買受人 | 營業稅法§2③ | 由買受人代繳 |
考生容易記成「勞務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A選項),但那是 B2B 情境。105年立法後針對 B2C 境外電商特別規定:因為自然人無法自行申報,所以改由境外銷售人負擔納稅義務,這是本題關鍵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