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幾年?又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幾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A2年;10日
B3年;10日正確答案
C2年;15日
D3年;15日
答案與詳解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延期或分期最長 3 年;第 26-1 條規定違約未繳者,稽徵機關發單通知限 10 日內一次繳清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