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8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幾年?又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幾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A2年;10日
B3年;10日正確答案
C2年;15日
D3年;15日
B正確答案
天災事變延期繳稅上限 3 年;違約未繳則 10 日內補清餘額。
為什麼答案是 B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延期或分期最長 3 年;第 26-1 條規定違約未繳者,稽徵機關發單通知限 10 日內一次繳清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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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天災事變延期繳稅上限 3 年;違約未繳則 10 日內補清餘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0 日正確,但延期上限非 2 年。2 年是舊法或混淆選項。
B✓ 正確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延期或分期最長 3 年;第 26-1 條規定違約未繳者,稽徵機關發單通知限 10 日內一次繳清餘額。
C✕
兩個數字皆錯:延期應為 3 年、違約期限應為 10 日而非 15 日。
D✕ 陷阱
3 年正確,但違約補繳為 10 日,非 15 日。15 日常為其他程序期限,易混淆。
稅捐稽徵法延分期重點
| 項目 | 期限 | 法條 | 備註 |
|---|
| 延期/分期繳納上限 | 3 年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 |
| 違約未繳補繳期限 | 10 日 | 稅捐稽徵法第26-1條 | 就未繳餘額一次繳清 |
| 申請時點 | 繳納期間內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 需檢附證明 |
稅捐稽徵法針對天災事變設有兩階段救濟:第一階段是「延期繳納」最長 3 年,讓納稅人有喘息空間;第二階段則是「分期履約」,若中途違約未繳,必須在 10 日內補清全部剩餘稅款。出題者常把 2 年、15 日等數字混入選項,測試考生是否真的分清「延期上限」與「補繳期限」這兩個獨立規定。實務記憶法:延期用「年」計(3 年),違約補繳用「日」計(10 日),兩者單位不同、目的不同,絕不互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