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 108 年 · 第 17 題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108 年 第 17 題 單選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A 委託人
B 該歸屬權利人 正確答案
C 受託人
D 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B 正確答案
信託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因其為土地最終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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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信託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記口訣:信託土地移轉,「誰拿到土地誰繳稅」,歸屬權利人就是最終取得人。
逐選項分析 A ✕ 陷阱
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起始方,但此時土地最終不是回到委託人手上,而是移轉給第三人(歸屬權利人),故委託人非納稅義務人。
B ✓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因其為土地最終取得者。
C ✕ 陷阱
受託人只是形式上管理信託財產之人,並非實質受益取得土地者,不應由其負擔土地增值稅。常見陷阱是把形式登記人誤認為納稅人。
D ✕
信託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實質上已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及漲價利益歸屬,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
信託土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移轉情形 納稅義務人 法源 備註 委託人→受託人(設定信託) 不課徵 土地稅法§28-3 形式移轉免徵 受託人→委託人(信託終了) 不課徵 土地稅法§28-3 回到原所有人 受託人→委託人以外歸屬權利人 歸屬權利人 土地稅法§5-2 本題考點 受託人處分信託土地(賣給他人) 受託人 土地稅法§5-2 一般交易
信託關係裡誰繳土地增值稅,考選部最愛考「形式移轉人 vs. 實質受益人」。當受託人把信託土地移轉給第三方歸屬權利人時,雖然是受託人在辦過戶,但稅法抓的是「誰真正拿到利益」——也就是那個歸屬權利人要繳稅。判斷關鍵是看移轉對象:回歸給委託人本人屬信託結束免稅,但給「委託人以外的人」就要課,且由該受益人當納稅義務人。別被受託人是移轉登記名義人騙了,稅捐機關追的是實質課稅原則下真正增值獲利的那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