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列何者非為我國於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之權利?
A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
B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資源之管轄權正確答案
C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
D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
B正確答案
專屬經濟海域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皆為『主權權利』,非管轄權,B 把主權權利偷換成管轄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答案。生物資源(如漁業)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為『主權權利』而非『管轄權』,B 故意把主權權利偷換成管轄權,即為題目所問『非為我國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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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專屬經濟海域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皆為『主權權利』,非管轄權,B 把主權權利偷換成管轄權。
口訣:資源探勘開發=主權權利;人工島、科研、海洋環保=管轄權。B 把『生物資源』配『管轄權』即錯。
逐選項分析
A✕
非生物資源(如石油、礦產)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屬於我國享有之『主權權利』,符合專屬經濟海域法第 5 條規定。
B✓ 正確
本題答案。生物資源(如漁業)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為『主權權利』而非『管轄權』,B 故意把主權權利偷換成管轄權,即為題目所問『非為我國享有之權利』。
C✕
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屬於我國之『管轄權』範圍,符合專屬經濟海域法規定,敘述正確。
D✕
專屬經濟海域法第 5 條兜底條款明訂『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為我國享有之權利,敘述正確。
專屬經濟海域法第 5 條:主權權利 vs 管轄權
| 類型 | 內容 | 性質 | 記憶關鍵 |
|---|
| 資源類 | 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之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 | 主權權利 | 摸得到的資源=主權 |
| 經濟開發 | 海水、海流、海風之經濟開發及探勘 | 主權權利 | 能賺錢的=主權 |
| 人工設施 | 人工島嶼、設施、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拆除 | 管轄權 | 人造物=管轄 |
| 科學研究 | 海洋科學研究 | 管轄權 | 研究=管轄 |
| 環境保護 | 海洋環境保護、保全及防止污染 | 管轄權 | 環保=管轄 |
| 兜底 | 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 | 概括 | 一網打盡 |
B 選項把 A 選項同樣的『資源探勘開發管理』後面的『主權權利』偷換成『管轄權』。考選部最愛這招:同一句話只改最後三個字,考生若沒背熟第 5 條主權權利與管轄權的區分就會中招。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