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A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A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撤銷A函只讓違法處分消滅;要補領判決前被停發的扶助金,應另提一般給付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請求補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屬於基於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上給付請求。既然不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而是要機關給錢,正確救濟類型是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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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撤銷A函只讓違法處分消滅;要補領判決前被停發的扶助金,應另提一般給付訴訟。
看到「勝訴後機關不補發金錢」:不是再審、不是課予義務,通常抓「公法上金錢給付」=一般給付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再審是用來推翻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前提是判決本身有法定再審事由。本題甲已經撤銷A函勝訴,問題不是判決錯誤,而是機關未補發過去生活扶助,故不走再審。
B✕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例如核准申請或作成特定內容處分。本題A函已被撤銷,甲要的是補發過去被停發的金錢扶助,不是請機關另作新的核定處分。
C✕ 陷阱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通常要有可執行的給付內容。原確定判決只是撤銷A函,並未直接命社會局給付判決前各期生活扶助金額,因此不能直接拿撤銷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D✓ 正確
甲請求補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屬於基於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上給付請求。既然不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而是要機關給錢,正確救濟類型是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類型速判
| 訴訟類型 | 考題關鍵字 | 請求內容 | 本題適用 |
|---|
| 撤銷訴訟 | 不服處分 | 消滅違法行政處分 | 已經用過,A函已撤銷 |
| 課予義務訴訟 | 申請被拒或怠為處分 | 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不適用,非求新處分 |
| 一般給付訴訟 | 補發、返還、給付金錢 | 命機關為公法上給付 | 適用,請求補發扶助金 |
| 強制執行 | 判決已命給付但不履行 | 強制實現判決內容 | 不適用,撤銷判決無直接給付主文 |
考選部最愛把「恢復資格」和「補發金錢」混在一起。資格處分被撤銷後,若只是要過去未領到的生活扶助金,核心已轉成公法上金錢給付,不是再打一場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