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3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緩繳納,不另加計利息
B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困難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 5 年期繳納,經核准者,不另加計利息
C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 3 年正確答案
D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時,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C正確答案
稅捐分期要分清楚:所得稅客觀財困適用第26條之1,分期不得逾3年,且通常是加計利息。
逐選項解析
A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緩繳納,不另加計利息✕ 易錯陷阱
補徵鉅額稅捐是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類型之一,但題目寫成「暫緩繳納」且說「不另加計利息」就錯了。此類加計利息分期,重點正是會按日加計利息。
B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困難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 5 年期繳納,經核准者,不另加計利息✕ 易錯陷阱
經濟弱勢或特殊困難情形,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但期間不是任意拉到5年。稅捐稽徵法的基本上限是不得逾3年,選項用「5年期」偷換期間。
C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 3 年✓ 正確
D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時,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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