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4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違反本條件情事發生已滿 5 年者,不得再為處罰
B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海關緝私條例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C裁處沒入之貨物,不以屬於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D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計算
B正確答案
海關緝私條例的累犯加重,必須是5年內再犯「同一規定」之行為,而非泛指違反本條例的任何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加重之前提限於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選項將範圍擴大為泛指「海關緝私條例之行為」,與條文不符,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關緝私條例的累犯加重,必須是5年內再犯「同一規定」之行為,而非泛指違反本條例的任何行為。
看到「再犯加重」,直覺檢查是否限定「同一規定」。行政罰的累犯加重通常極度嚴格,不會泛指整部法律。
逐選項分析
A✕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規定:「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故違反本條例情事發生已滿5年,即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選項敘述正確。此5年期間與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不同,屬特別規定。
B✓ 正確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規定:「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加重之前提限於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選項將範圍擴大為泛指「海關緝私條例之行為」,與條文不符,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C✕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該沒入並未以貨物屬於受處分人所有為限,屬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所稱「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特別規定(實務稱絕對沒入),故選項敘述正確。
D✕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選項敘述與條文完全一致,並無錯誤。
海關緝私條例重要考點整理
| 考點 | 規定內容 | 法條依據 | 與行政罰法比較 |
|---|
| 裁處時效 | 情事發生已滿 5 年,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 第 44 條 | 特別法 5 年 > 普通法 3 年 |
| 累犯加重 | 5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加重1/2 | 第 45 條 | 普通法無此明文加重規定 |
| 貨價計算 | 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按完稅價格/出口按離岸價格 | 第 5 條 | 無 |
| 沒入客體 | 私運貨物沒入之,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 第 36 條 | 特別法絕對沒入 > 普通法限所有人 |
選項B將「同一規定之行為」偷換成「海關緝私條例之行為」。若前次私運貨物,本次虛報進口貨物,雖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非同一規定,依法不得加重處罰。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