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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135單選題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要件。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B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登記乃宣示登記正確答案
C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D不動產物權行為不以交付不動產為要件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不動產物權行為登記屬『設權登記』而非『宣示登記』,未登記不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此為本題答案。民法第758條第1項登記屬於『設權登記(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宣示登記』是指登記僅為對抗要件(如繼承、強制執行取得),兩者不可混淆。

考點:公示原則考點:設權vs宣示登記考點:要式性考點:登記vs交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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