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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149單選題

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結果發生正確答案
B本條在學理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C必須刑法條文有特別規定才有適用
D基礎犯罪與發生結果間須具備因果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加重結果犯的關鍵在於對加重結果「客觀上能預見」但「主觀上未預見」。若主觀已預見,則直接成立故意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要選錯誤敘述。刑法第17條的「能預見」是指「客觀上具有預見可能性」,而非主觀上已經預見。若行為人主觀上已預見結果發生(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直接成立該加重結果的「故意犯」(如殺人罪),而非加重結果犯(如傷害致死罪)。

考點:預見可能性考點:加重結果犯定義考點:罪刑法定原則考點:因果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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