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結果發生正確答案
B本條在學理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C必須刑法條文有特別規定才有適用
D基礎犯罪與發生結果間須具備因果關係
答案與詳解
本題要選錯誤敘述。刑法第17條的「能預見」是指「客觀上具有預見可能性」,而非主觀上已經預見。若行為人主觀上已預見結果發生(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直接成立該加重結果的「故意犯」(如殺人罪),而非加重結果犯(如傷害致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