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以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為要件
B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
C不論法有無明文規定,客觀上可能預見加重結果,即足以構成加重結果犯正確答案
D就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主觀過失,方能構成
答案與詳解
錯誤!加重結果犯屬罪刑法定原則的例外加重,必須「法律明文規定」才能適用(如傷害致死、強制性交致死)。若法無明文,縱可預見加重結果,也只能依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處理,不能逕以加重結果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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