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2 年第 8 題單選題
有關本國公司之申請外文名稱登記及變更登記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始可於章程記載公司外文名稱
B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如該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主動令該公司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C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之外文名稱相同者,縱經申請,主管機關亦不得令該公司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D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時,得使用之外文種類,以經濟部定頒者為限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司外文名稱登記採「先登記後章程」,種類以經濟部公告者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司法第392條之1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公司外文名稱之種類以經濟部公告定頒者為限(目前限英文),避免五花八門難以管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外文名稱登記採「先登記後章程」,種類以經濟部公告者為限。
抓「以經濟部定頒者為限」=公司法第392條之1授權訂定之辦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順序顛倒!公司章程若要記載外文名稱,應先於章程載明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而非登記後才記載章程。章程是公司自治規範,登記是對外公示程序。
B✕
主管機關不會「主動依職權」令其變更。依規定,須由在先登記之廠商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後,主管機關才會令限期變更,並非依職權主動介入。
C✕
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外文名稱相同者,經該機關或團體申請,主管機關應令公司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並非「不得」命變更。
D✓ 正確
依公司法第392條之1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公司外文名稱之種類以經濟部公告定頒者為限(目前限英文),避免五花八門難以管理。
公司外文名稱登記重點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 |
|---|
| 種類限制 | 限經濟部公告者(英文) | 公司法§392-1 |
| 章程順序 | 章程先記載→再申請登記 | 公司法§129、§101 |
| 與他廠商相同 | 須由在先者申請,非職權主動 | 審核準則 |
| 與政府/公益團體相同 | 經申請應令限期變更 | 審核準則 |
公司外文名稱登記最容易搞錯的是「章程記載」與「主管機關登記」的先後順序。實務運作是公司先在章程中記載外文名稱(內部決議),再拿著章程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外部生效),這叫「先章程後登記」。很多人直覺認為要先登記核准才能寫進章程,其實章程是公司最高自治規範,必須先有內部決議基礎才能對外申請。另外要注意外文種類不是想用什麼語言都可以,必須以經濟部公告的語言種類為限,這是為了行政管理需要設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