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11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社會救助法中所稱有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何種情事者?
A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學校
B獨自扶養六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C婦女懷胎三至六個月,致不能工作
D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社會救助法規定「無工作能力」的條件包含:罹患嚴重傷病需治療3個月以上、獨自扶養6歲以下子女、懷胎6個月以上等。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3條第3款規定:「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屬於法定的無工作能力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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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會救助法規定「無工作能力」的條件包含:罹患嚴重傷病需治療3個月以上、獨自扶養6歲以下子女、懷胎6個月以上等。
秒解口訣記數字:治療「3」個月以上、扶養「6」歲以下、懷胎「6」個月以上。選項D完全符合法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規明定就讀「空中大學、夜間部、假日班等『以外』之學校」才算無工作能力。若就讀夜間部或空大,因白天仍可工作,故依法「視為有工作能力」。
B✕ 陷阱
法規規定為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選項刻意改成「六歲以上」,不符無工作能力之要件。
C✕ 陷阱
法規規定為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選項改為「三至六個月」,尚未達到法定無工作能力的週數標準。
D✓ 正確
完全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3條第3款規定:「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屬於法定的無工作能力情事。
社會救助法「無工作能力」認定標準 (第5-3條)
| 類別 | 條件說明 | 關鍵數字/要件 |
|---|
| 就學 | 25歲以下就讀正規學校 (排除夜間部、空大等) | 25歲以下 |
| 傷病 | 罹患嚴重傷病需長期治療或療養 | 3個月以上 |
| 育兒 | 獨自扶養幼小直系血親卑親屬 | 6歲以下 |
| 懷孕 | 懷胎後期至分娩後 | 懷胎6個月以上至產後2個月 |
考選部非常喜歡竄改法條中的「數字」與「以上/以下」範圍。例如將扶養「6歲以下」改成「6歲以上」,將懷孕「6個月以上」改成「3至6個月」,作答時務必對數字保持高度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