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1 年第 10 題單選題
有關筆錄製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於筆錄右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
B筆錄經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由受詢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者擇一,如按指印以左拇指為原則)正確答案
C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偵辦刑案,對於同一犯罪嫌疑人之筆錄,不可分由不同機關人員詢問及製作
D受詢問人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得強制為之
B正確答案
筆錄製作應依規定由受詢問人於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時附記理由即可,不得強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於緊接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左拇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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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筆錄製作應依規定由受詢問人於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時附記理由即可,不得強制。
筆錄末行須由受詢問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左拇指為原則),拒絕時僅需附記理由,不得強制。
逐選項分析
A✕
如有增刪更改,應於增刪更改處蓋章,並於筆錄「上方」空白處記明字數,再蓋章。
B✓ 正確
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於緊接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左拇指為原則)。
C✕
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偵辦刑案時,對於同一犯罪嫌疑人之筆錄,得由不同機關人員共同詢問及製作。
D✕ 陷阱
受詢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應附記其事由,不得強制為之。
筆錄簽名的法律定位常被誤解成「必要生效要件」,其實只是「程序完整性記錄」。關鍵在於:受詢問人有簽名權利但無義務,拒絕時承辦人只需附記理由(例如「拒絕說明原因」或「表示不願簽」),筆錄一樣有效。考生最常錯在以為「不簽就得強制」或「不簽筆錄無效」,但刑事訴訟法保障的是陳述自由,連「不表態」都是權利的一部分。判斷準則:只要如實記錄拒絕事實,筆錄證據能力不受影響,千萬別把簽名當成類似「送達簽收」的強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