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1 年第 23 題單選題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有關其委任辯護人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辯護人得在場陳述意見、記錄要點並可錄音
B辯護人於在場過程可以檢閱、抄錄卷宗或審視證物
C辯護人得與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進行接見1小時
D辯護人於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過程可以在場見證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司法警察詢問犯嫌時,辯護人在場權限有限:只能在場、陳述意見、札記要點,不得錄音、抄卷,接見1小時限於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指認時辯護人得在場見證。
為什麼答案是 D
辯護人本於在場權,於證人指認犯嫌之過程得在場見證,確保程序正當,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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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司法警察詢問犯嫌時,辯護人在場權限有限:只能在場、陳述意見、札記要點,不得錄音、抄卷,接見1小時限於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指認時辯護人得在場見證。
辯護人「在場見證」是合法權限;錄音、抄卷、接見1小時對象限「受拘提逮捕」者,這三項都被偷換條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訴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得於詢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札記要點,但「錄音」並非法定權限,不得錄音
B✕ 陷阱
偵查不公開原則下,辯護人於在場時不得檢閱、抄錄卷宗或審視證物,閱卷權須俟起訴後
C✕ 陷阱
刑訴法第34條第2項之1小時接見權,對象限「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嫌」,非僅受通知到場者皆有
D✓ 正確
辯護人本於在場權,於證人指認犯嫌之過程得在場見證,確保程序正當,敘述正確
司法警察詢問時辯護人權限一覽
| 權限項目 | 可否行使 |
|---|
| 在場 | 可 |
| 陳述意見 | 可 |
| 札記要點 | 可 |
| 錄音 | 不可 |
| 檢閱、抄錄卷宗 | 不可(偵查不公開) |
| 指認過程在場見證 | 可 |
| 1小時接見 | 限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嫌 |
本題以「正確」反向設計三個偷換條件的陷阱:A加上不存在的「錄音」權;B把起訴後才有的閱卷權塞進偵查中;C把限於『受拘提逮捕』者的接見權,誤套於僅『受通知到場』之犯嫌。只有D單純描述合法在場見證,未加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