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勘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正確答案
B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C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D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的答案)。刑訴法第212條明定勘驗主體為「法院或檢察官」,不包括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僅能做現場「蒐證」或「調查」,不能實施具證據能力之勘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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