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刑事訴訟法有關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正確答案
被害人有告訴、自訴、陳述意見權,但刑訴法未賦予被害人獨立上訴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訴法上訴權屬於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被害人非當事人,不得獨立上訴,僅能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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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害人有告訴、自訴、陳述意見權,但刑訴法未賦予被害人獨立上訴權。
記口訣:被害人「告、訴、說」可以,但「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被害人不是當事人。
逐選項分析
A✕
刑訴法第232條明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這是被害人最基本的程序參與權,敘述正確。
B✕
刑訴法第319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行追訴犯罪,屬被害人重要權利,敘述正確。
C✕
刑訴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陳述意見,保障被害人發聲機會,敘述正確。
D✓ 正確
刑訴法上訴權屬於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被害人非當事人,不得獨立上訴,僅能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刑訴法被害人權益一覽
| 權利 | 法條 | 性質 | 備註 |
|---|
| 告訴權 | 刑訴§232 | 偵查啟動 | 得委任代理人 |
| 自訴權 | 刑訴§319 | 自行追訴 | 須委任律師 |
| 陳述意見權 | 刑訴§271 II | 審判參與 | 含家屬 |
| 上訴權 | 無 | ❌不具備 | 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 |
考生易誤以為被害人既然有告訴、自訴權,當然也有上訴權。但關鍵在「當事人地位」:告訴僅啟動偵查、陳述意見僅程序參與,只有自訴人因取代檢察官地位才是當事人。單純被害人不是當事人,自然沒有上訴救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