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被訴打傷乙,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乙未經合法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B乙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C乙已逾告訴期間,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D乙撤回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錯誤選項為 (D)。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告訴乃論;未經告訴、撤回告訴或逾告訴期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自訴人若依第325條合法撤回自訴,則自訴程序直接終結,法院毋庸另為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依第325條撤回自訴;合法撤回即使自訴程序直接終結,法院毋庸另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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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錯誤選項為 (D)。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告訴乃論;未經告訴、撤回告訴或逾告訴期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自訴人若依第325條合法撤回自訴,則自訴程序直接終結,法院毋庸另為判決。
先分清「撤回告訴」與「撤回自訴」:撤回告訴後,已起訴者依第303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合法撤回自訴則直接終結自訴程序,毋庸判決,所以 (D) 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普通傷害罪原則上屬告訴乃論;未經合法告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B✕
正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後,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C✕
正確。告訴乃論之罪逾告訴期間,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D✓ 正確
錯誤。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依第325條撤回自訴;合法撤回即使自訴程序直接終結,法院毋庸另為不受理判決。
告訴乃論案件的程序效果
| 情形 | 法院處理 |
|---|
| 未經告訴、撤回告訴或逾告訴期間 | 第303條第3款不受理判決 |
| 自訴人依第325條合法撤回自訴 | 自訴程序直接終結,毋庸判決 |
撤回告訴與撤回自訴的效果不同。撤回告訴後若案件已起訴,法院依第303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自訴人合法撤回自訴,則程序直接終結,毋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