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關於告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滿 18 歲之甲遭人毆傷,其父 A 於事發後 3 個月至警察局代甲提出刑事告訴,並表示甲因為害怕報復而不敢親自前來提告
B乙目睹扒手行竊,便到最近的派出所舉報,描述了整個犯罪經過,卻因為無法提供扒手的真實姓名而無法完成告訴
C丙在 1 月 1 日發現自己的手機被同學 B 偷走,但拖到 7 月 15 日才到警局對 B 提出告訴;該告訴因已逾告訴期間而不合法,檢察官僅能以不起訴終結程序
D丁因遭 C 誹謗後不久意外死亡,其兄至警察局代為對 C 提起告訴,該告訴應屬合法有效,警方應予受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告訴」的要件:成年人須親自或委任提告、竊盜屬非告訴乃論無六個月限制、被害人死亡可由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提告。
為什麼答案是 D
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哥哥為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告訴,只要不違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即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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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告訴」的要件:成年人須親自或委任提告、竊盜屬非告訴乃論無六個月限制、被害人死亡可由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提告。
看到「誹謗後死亡」,秒想法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時,其配偶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哥哥是二親等)得依法提出告訴,故 D 直接當選。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修法後滿 18 歲已成年,父親不再是法定代理人,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獨立告訴」。若要代為提告,必須依規定提出委任狀,否則不合法。
B✕
乙是目擊者而非被害人,其行為性質為「告發」而非「告訴」。且無論告訴或告發,均不以知悉犯人真實姓名為必要,警方仍應受理並啟動偵查。
C✕ 陷阱
同學間的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檢察官仍可依法起訴,不會僅能以不起訴終結。
D✓ 正確
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哥哥為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告訴,只要不違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即屬合法有效。
告訴 vs 告發 核心差異
| 比較項目 | 告訴 | 告發 |
|---|
| 主體 | 犯罪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 | 任何知悉犯罪嫌疑之人(如目擊者) |
| 客體 | 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 | 任何犯罪(通常為非告訴乃論) |
| 期間限制 | 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 | 無特別期間限制(僅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
| 法律性質 | 告訴乃論之罪的訴追條件 | 單純促使偵查機關發動偵查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犯罪都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實際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誹謗)才有六個月的限制;「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竊盜、殺人)則適用追訴權時效,無六個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