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甲於西門町徒步區執行盤查勤務,攔查到通緝中之 A。在盤查過程中,A 突然跳上自小客車,並急速駕車試圖衝撞周遭人潮,當時現場人流密集,部分群眾已因閃避不及跌倒受傷。警員甲判斷若不即時制止,恐將釀成重大死傷,遂拔槍意圖擊破車輛前輪輪胎以阻止車輛暴衝。在開出第一槍時,子彈穿透擋風玻璃,擊中 A 之腹部,造成其大量出血,送醫後宣告不治死亡。事後調查發現:當時甲距離 A 車輛約 8 公尺,且 A 已加速衝撞方向為人潮密集區;現場還有其他巡邏員警與群眾,並無明顯掩護物可迅速阻擋車輛行進;員警甲共射擊 2 發,僅第一發誤中 A,第二發未命中。下列關於警員甲之射擊行為的描述,何者正確?
A甲使用槍械未先行口頭告知,已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射擊違法
B甲以槍械射擊車輛導致 A 死亡,因結果重大超過預期,因此構成違法使用槍械
C甲應等待車輛衝撞人群傷亡之後,再行開槍制止,提前射擊違反必要性原則
D甲在無掩蔽物、短距離且 A 已加速衝撞人群之情形下,基於制止重大危害而射擊,符合警械使用合法條件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