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警察人員在執行酒測勤務時,如果未完整告知受測人拒絕酒測之「全部」法律效果,如警員 P 未事先告知受測人 A 拒絕酒測將會被施以交通安全講習,是否仍得裁罰該拒絕酒測之受測人?
A不可以,因為警員 P 所實施之處分為裁罰性質,必須事先告知;未告知者不得處罰
B可以,因為警員 P 所實施之處分並非行政罰,參加講習並非咎責,所以未告知也不影響法律效果正確答案
C可以,因為警員 P 雖未告知,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有明文,用路人本有知法之義務,不得主張不知法律而不罰
D要視情況加以區分,只要是屬於裁罰性的處分,如罰鍰、吊銷駕照、施以講習等必須事先告知;但不具有裁罰性質者,不用告知,仍然生效
B正確答案
拒絕酒測未完整告知交通講習效果,仍可裁罰,因講習屬輔導性質非裁罰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交通安全講習性質上為輔導教育措施,非行政罰,故縱未完整告知仍不影響裁罰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拒絕酒測未完整告知交通講習效果,仍可裁罰,因講習屬輔導性質非裁罰處分
區分「裁罰性處分」(罰鍰、吊扣、吊銷)與「非裁罰性處分」(講習、輔導),只有前者才有嚴格告知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講習並非裁罰性處分,不適用「未告知不得處罰」的邏輯,選項前提錯誤
B✓ 正確
交通安全講習性質上為輔導教育措施,非行政罰,故縱未完整告知仍不影響裁罰效力
C✕ 陷阱
理由錯誤,重點不在「知法義務」,而在講習本身不具裁罰性質,無須嚴格告知
D✕ 陷阱
選項誤將講習歸類為裁罰性處分,與實務見解講習屬非裁罰性教育措施不符
裁罰性處分 vs 非裁罰性處分(告知義務)
| 處分類型 | 性質 | 告知義務 |
|---|
| 罰鍰、吊扣/吊銷駕照 | 裁罰性(行政罰) | 應完整告知法律效果,未告知影響處分效力 |
| 交通安全講習 | 非裁罰性(輔導教育措施) | 不因未告知而影響裁罰效力 |
本題陷阱在於誤把「告知義務」一體適用於所有法律效果,忽略講習與罰鍰/吊照在性質上根本不同;考生易誤認未完整告知即整體處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