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6 年第 2 題單選題
甲基於竊取之犯意至乙宅行竊,被乙發現,乙將甲打傷。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應申告犯罪事實及表明追訴意思,即為合法告訴正確答案
B乙應自犯罪事實發生起6個月內提告,否則其告訴不合法
C檢察官未問甲是否告訴,即提起公訴,但法院可以命甲補正其告訴
D乙申告犯罪事實及表明追訴意思,但未指明犯人,其告訴不合法
A正確答案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合法告訴只需申告犯罪事實與追訴意思,期間自知悉犯人起算6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A
告訴之合法要件僅需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追訴之意思,不以指明犯人為必要,甲為傷害罪被害人得合法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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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合法告訴只需申告犯罪事實與追訴意思,期間自知悉犯人起算6個月。
告訴要件:事實+追訴意思(免指名);期間:知悉犯人起6個月;漏告訴起訴:法院判不受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告訴之合法要件僅需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追訴之意思,不以指明犯人為必要,甲為傷害罪被害人得合法告訴。
B✕ 陷阱
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而非自「犯罪事實發生」起算。
C✕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檢察官誤提起公訴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不得命補正。
D✕ 陷阱
告訴只需申告犯罪事實及表明追訴意思即合法,偵查機關有查明犯人之義務,故不以指明犯人為必要。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要件與效力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實務見解 |
|---|
| 合法要件 | 申告犯罪事實 + 表明追訴意思 |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
| 是否須指明犯人 | 不需要(偵查機關有查明義務) |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
| 告訴期間 | 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 | 刑訴法 §237 |
| 未經告訴而起訴 |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刑訴法 §303③ |
B選項將告訴期間起算點「知悉犯人之時」偷換為「犯罪事實發生起」。實務上被害人可能當下被打但不知道是誰(如蒙面),法律為保障被害人,規定從「知道是誰幹的」才開始起算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