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實施偵查,於下列何種情形,其證據能力,係採相對排除,非採絕對排除?
A筆錄所載被告(含犯罪嫌疑人)之陳述,與同步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之部分
B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正確答案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為任意自白欠缺真實性,或僅有該項自白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者
D具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所定不得作為證據或不得採為證據之情形者
答案與詳解
刑訴§158-2第2項,違反§95I第2款(得保持緘默)、第3款(得選任辯護人)告知義務取得之自白,原則無證據能力,但經證明非出於惡意且被告自由意志時,仍得採為證據,屬相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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