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6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有關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將現行重大犯罪之門檻,由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B放寬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範圍,刪除犯罪所得門檻新臺幣300萬元之規定正確答案
C增訂「人頭帳戶條款」,將「提供人頭帳戶供他人從事不法」之行為,列入洗錢行為
D增訂「車手條款」,將「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列入洗錢行為
B正確答案
105年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在於擴大打擊面,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並刪除舊法「500萬元」的犯罪所得門檻,選項B誤植為300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舊法規定特定犯罪所得門檻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05年修法將此500萬元門檻刪除,選項刻意將數字誤植為「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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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5年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在於擴大打擊面,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並刪除舊法「500萬元」的犯罪所得門檻,選項B誤植為300萬元。
看到「刪除犯罪所得門檻」,直覺聯想舊法門檻是「500萬」而非「300萬」,數字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105年修法將特定犯罪(重大犯罪)門檻大幅降低,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擴大洗錢防制範圍。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舊法規定特定犯罪所得門檻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05年修法將此500萬元門檻刪除,選項刻意將數字誤植為「300萬元」。
C✕
敘述正確。105年修法第2條第2款增訂「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規定,實務上即為打擊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俗稱人頭帳戶條款。
D✕
敘述正確。105年修法第2條第3款增訂「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規定,即俗稱的「車手條款」,將車手提領贓款行為明確納入洗錢行為。
105年洗錢防制法修法前後對照
| 修法重點 | 修法前 (舊法) | 修法後 (105年新法) |
|---|
| 特定犯罪門檻 | 最輕本刑 5 年以上 | 最輕本刑 6 月以上 |
| 犯罪所得門檻 | 500 萬元以上 | 全面刪除門檻限制 |
| 人頭帳戶行為 | 未明確規範 | 增訂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
| 車手提款行為 | 未明確規範 | 增訂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 |
洗錢防制法105年修法核心是「降低打擊門檻、擴大適用範圍」,把特定犯罪從最輕本刑3年以上降為6月以上,讓更多輕罪納入規範。修法同時刪除舊法「犯罪所得達一定金額才處罰」的500萬元門檻,改為不論金額都適用。考選部最愛在修法前後的數字上設陷阱,常見錯誤選項會把500萬改成300萬或其他數字混淆。記憶技巧:舊法500萬門檻已廢除,現行法不看金額只看罪名,這是從「量」管制改為「質」管制的立法思維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