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6 年第 6 題單選題
有關我國「檢警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檢察事務官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B我國在檢警關係上向採「檢主警輔」之原則,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
C我國刑事訴訟法於民國86年12月19日作了相當幅度之修正,增訂第231條之1「退案審查權」
D我國刑事訴訟法於民國86年12月19日增訂第228條之1,並且賦予警察機關「微罪處理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檢警關係採檢主警輔,微罪處分權屬檢察官非警察機關,D 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86年修法增訂的是第228條之1不存在,正確應為「微罪處分權」屬檢察官(刑訴§253職權不起訴),非賦予警察機關。警察無微罪處理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檢警關係採檢主警輔,微罪處分權屬檢察官非警察機關,D 為錯誤敘述。
微罪處分=職權不起訴,是檢察官的權力,警察無此權。
逐選項分析
A✕
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確實規定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時視為司法警察官,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
我國刑訴採檢主警輔,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刑訴§228),司法警察(官)為偵查輔助機關(§229、§230),敘述正確。
C✕ 陷阱
民國86年12月19日確實大幅修正刑訴,增訂第231條之1賦予檢察官「退案審查權」,可將警方移送案件退回補足證據,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86年修法增訂的是第228條之1不存在,正確應為「微罪處分權」屬檢察官(刑訴§253職權不起訴),非賦予警察機關。警察無微罪處理權。
檢警權限對照
| 權限 | 法條 | 主體 | 內容 |
|---|
| 偵查主體 | 刑訴§228 | 檢察官 | 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
| 偵查輔助 | 刑訴§229、§230 | 司法警察(官) | 協助/聽從檢察官指揮 |
| 退案審查權 | 刑訴§231-1 | 檢察官 | 移送案件證據不足可退回補足 |
| 微罪不起訴 | 刑訴§253 | 檢察官 | 最重本刑3年以下可職權不起訴 |
D 選項把「檢察官的微罪處分權」偷換成「警察機關的微罪處理權」。警察在我國刑訴體系下並無獨立決定不起訴或微罪處分的權力,此權限專屬檢察官,這是檢主警輔原則的核心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