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06 年第 18 題單選題
有關「詢問、通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C通知書由轄區警察局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正確答案
D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正確答案
警詢通知書依法應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如分局長)簽名即可,不須動用到「警察局局長」層級。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2項,通知書應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如分局長)「簽名」,而非限定轄區警察局局長,且法條明文規定為「簽名」而非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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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詢通知書依法應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如分局長)簽名即可,不須動用到「警察局局長」層級。
看到「警察局局長」就抓錯!實務上警詢通知書由「分局長」(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即可發出,層級不須到局長。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96-1條,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證,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2項,通知書應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如分局長)「簽名」,而非限定轄區警察局局長,且法條明文規定為「簽名」而非簽章。
D✕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後段,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此為間接強制處分)。
傳喚與通知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傳喚 (傳票) | 通知 (通知書) |
|---|
| 適用對象 | 被告、證人 | 犯罪嫌疑人、證人 |
| 核發主體 | 法官、檢察官 | 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
| 不到場效果 | 得命拘提 (逕行拘提) |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 法源依據 | 刑訴第71、175條 | 刑訴第71-1、196-1條 |
警詢通知書的核發權限常被刻意拉高層級。實務上「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的是分局長或大隊長這類直接管轄該案件的主管,而非警察局局長。判斷關鍵在於「誰是該司法警察機關的首長」——分局、大隊本身就是獨立的司法警察機關,其主管長官即有核發權。考生最容易被「局長」這種看似更高權威的職稱吸引,但刑事訴訟法講的是「機關主管」而非「最高層級長官」,兩者權責範圍完全不同。記住辦案單位的直屬主管就夠了,不必層層上報到局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