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為偵查開始原因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促使開始偵查
B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促使開始偵查
C告發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有權聲請再議正確答案
D告發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所用之方式與告訴相同
答案與詳解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明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聲請再議權專屬告訴人,告發人並無此權利(同條第3項僅於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由原檢察官依職權逕送再議並「通知」告發人)。此為告發與告訴最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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