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0 年第 1 題單選題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提出告訴時,應向受理告訴之司法警察官,指明所欲告訴之罪名,其告訴方屬適法
B6個月之告訴期間,自犯罪行為發生時之翌日起算
C被害人已死亡,其生前曾明確表示不欲提出告訴時,被害人之配偶不受被害人生前不欲提出告訴之意思拘束,仍得獨立提出告訴
D告訴人向受理告訴之司法警察官明確表示,僅欲對共犯中之某一特定共犯提出告訴,其所提告訴之效力,仍及於全部共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罪採告訴不可分原則,對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全部共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訴法第239條「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犯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即使告訴人只想告特定一人,法律效果仍及於全體共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乃論之罪採告訴不可分原則,對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全部共犯。
記住三大原則:告訴不必指明罪名、期間從知悉時起算、告訴主觀不可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告訴人只需表明被害事實及希望訴追之意思即可,無須指明罪名。罪名之認定是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不是告訴人的義務。
B✕ 陷阱
刑訴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告訴期間,是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犯罪發生時。知悉犯人才是起算點。
C✕ 陷阱
刑訴法第233條第2項但書規定,被害人已明示不願告訴者,配偶等人不得違反其意思獨立告訴。尊重被害人生前意思是重點。
D✓ 正確
刑訴法第239條「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犯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即使告訴人只想告特定一人,法律效果仍及於全體共犯。
告訴乃論之罪四大重點
| 面向 | 規定 | 法條 | 常考陷阱 |
|---|
| 告訴方式 | 表明事實與訴追意思即可 | §242 | 不必指明罪名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6個月 | §237 | 非犯罪發生時 |
| 獨立告訴 | 被害人明示不告→配偶等不得告 | §233 | 尊重被害人意思 |
| 告訴不可分 | 對一共犯告訴效力及於全體 | §239 | 主觀不可分原則 |
B選項把「知悉犯人時」偷換成「犯罪行為發生時」,是最經典的時點陷阱。告訴期間設計就是要讓被害人有合理時間發現誰是加害人,不是從案發日硬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