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0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共犯殺人罪,嗣為司法警察機關同時依被告身分將三人依法拘提到案。於警詢程序中,甲自承殺人罪,並謂乙、丙亦同時全程參與共犯該起殺人罪。乙於警詢中供稱,殺人罪係由甲、丙二人所為,渠並未參與該起殺人罪。丙於警詢中則供稱,該起殺人罪係由渠與甲二人所為,乙僅係在場目擊殺人之案發經過,並未參與該起殺人罪。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警詢供述,對甲、丙而言,係屬傳聞證據正確答案
B甲、乙、丙之警詢供述,均屬傳聞證據
C甲之警詢供述,可作為乙犯罪之補強證據
D丙之警詢供述,可作為甲犯罪之補強證據
A正確答案
共同被告警詢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屬傳聞證據;共犯自白不得作為其他共犯之補強證據。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於警詢中之陳述,對乙自己而言是被告自白(非傳聞),但對甲、丙而言則是『共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須符合傳聞例外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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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被告警詢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屬傳聞證據;共犯自白不得作為其他共犯之補強證據。
口訣:共同被告對『他被告』=傳聞;共犯自白彼此不能互為補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於警詢中之陳述,對乙自己而言是被告自白(非傳聞),但對甲、丙而言則是『共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須符合傳聞例外才可使用。
B✕ 陷阱
錯在『均屬』。各該被告之警詢供述,對『自己』而言是被告之自白,不是傳聞證據(傳聞法則規範的是審判外他人陳述),僅對『其他共同被告』才構成傳聞。
C✕ 陷阱
甲之警詢自白對乙而言雖具證據能力之可能,但依實務見解,共犯(含共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其他共犯』犯罪之唯一證據,仍須其他補強證據,甲之自白本身不能作為乙犯罪之補強證據。
D✕ 陷阱
同理,丙之警詢陳述指述甲涉案,性質上屬共犯(共同被告)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甲犯罪之補強證據,須有獨立於共犯陳述外之其他證據佐證。
共同被告警詢陳述之證據屬性
| 陳述人 | 對自己 | 對其他共同被告 | 補強關係 |
|---|
| 甲 | 自白(非傳聞) | 傳聞證據 | 不能作為乙、丙之補強 |
| 乙 | 自白(非傳聞) | 傳聞證據 | 不能作為甲、丙之補強 |
| 丙 | 自白(非傳聞) | 傳聞證據 | 不能作為甲、乙之補強 |
B 陷阱:把『所有警詢供述都算傳聞』當成通則,但自白對陳述人自己不是傳聞。C、D 陷阱:把『共同被告陳述有證據能力』誤以為等於『可作補強證據』,實務一貫認為共犯自白不得互為補強,必須有獨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