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2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司法警察官甲、乙二人於警詢犯罪嫌疑人丙時,向丙曉諭如其自白犯罪將可獲得減免刑責之法定寬典,丙乃因此而向甲、乙自承犯罪。關於上開丙自承犯罪之供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利誘之自白,由法院依個案權衡審酌其有無證據能力
B屬利誘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C屬任意性之自白,具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D屬非任意性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C正確答案
告知法定減免寬典並非利誘,屬合法偵訊,丙之自白具任意性與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實務與通說認為,告知被告自白可獲『法定』減免寬典(如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刑),屬合法偵訊手段,不構成利誘,自白具任意性與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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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知法定減免寬典並非利誘,屬合法偵訊,丙之自白具任意性與證據能力。
關鍵字『法定寬典』=合法告知,不是利誘;若承諾『法律沒有的好處』才是利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告知法定減免寬典本身就不是利誘,無須再由法院個案權衡。此選項誤把合法告知當成利誘。
B✕
既非利誘,當然不會『不具證據能力』。法定寬典是法律明文的效果,告知是偵訊者的義務。
C✓ 正確
實務與通說認為,告知被告自白可獲『法定』減免寬典(如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白減刑),屬合法偵訊手段,不構成利誘,自白具任意性與證據能力。
D✕
丙是基於法定寬典之告知而自白,並未遭強暴、脅迫、詐欺或不正利誘,屬任意性自白。
自白『利誘』判斷對照
| 類型 | 內容 | 合法性 | 證據能力 |
|---|
| 告知法定寬典 | 法律明文的減免刑責(如自白減刑) | 合法 | 有 |
| 法外承諾 | 承諾法律沒有的好處(如不起訴、找關係) | 違法利誘 | 無 |
| 事實陳述 | 告知證據強度、共犯已供述 | 合法 | 有 |
| 強暴脅迫 | 刑求、疲勞訊問 | 違法 | 無 |
考生看到『曉諭自白可減免刑責』易直覺認為是利誘。關鍵在『法定』二字——法律本來就有的寬典,告知被告是合法的;只有承諾法外利益才算不正利誘。這是刑訴自白法則最愛考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