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112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用乙的手機猛力擲向乙的頭部,致乙頭破流血,手機毀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就甲傷害部分提起公訴,就毀損部分為不起訴處分時,公訴之效力不及於毀損部分
B乙提起告訴之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以告訴經撤回為由,為不起訴處分,並已逾再議期間,乙之配偶又於告訴期間提起告訴,因不起訴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故檢察官不得再行起訴
C乙提起傷害自訴後,檢察官就傷害部分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無效正確答案
D檢察官就本案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如經確定者,因具有實質確定力,雖嗣後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仍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C正確答案
一行為觸犯傷害與毀損屬想像競合,被害人先提自訴即生訴訟繫屬,檢察官不得再為不起訴處分,否則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即生訴訟繫屬,檢察官應停止偵查。若檢察官違法續行偵查並為不起訴處分,該處分無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行為觸犯傷害與毀損屬想像競合,被害人先提自訴即生訴訟繫屬,檢察官不得再為不起訴處分,否則無效。
秒解:自訴優先於偵查!被害人先提自訴,案件即繫屬法院,檢察官應停止偵查,若硬作不起訴處分即屬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傷害與毀損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公訴效力及於毀損部分。
B✕
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不受撤回告訴影響;毀損罪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選項稱因形式確定力不得起訴,理由錯誤且忽略非告訴乃論部分。
C✓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即生訴訟繫屬,檢察官應停止偵查。若檢察官違法續行偵查並為不起訴處分,該處分無效。
D✕
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檢察官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並非絕對不得起訴。
自訴與公訴/偵查之競合處理
| 程序先後 | 法律效果 | 法條依據 |
|---|
| 先偵查,後自訴 | 原則不得自訴(除告訴乃論被害人自訴等例外) | 刑訴 §323 I |
| 先自訴,後偵查 | 檢察官應停止偵查,移送法院(急迫情形得為必要處分) | 刑訴 §323 II |
| 先起訴,後自訴 |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刑訴 §303 II |
考生易將「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混淆。不起訴處分確定僅生「形式確定力」,有刑訴§260例外情形仍可起訴;實體有罪或無罪判決確定才生「實質確定力」(一事不再理)。